《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的读书报告

历史091 王玉 读完《英国封建社会研究》这本书,让我重认识了英国的封建社会。让我发现自己以前对他们的封建社会的认识的错误和不足,也增进了我对其更深的了解。作者以一个东方学者的认知角度来研究英国的封建社会,通过东西对比的方法,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首先,我觉得这本书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英国的封建社会也不是那么民主的,以前在我的思维中西方的社会都是十分民主的,不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这点是西方社会与东方社会最大的不同点。然而我现在才认识到事实并不尽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许多,但最主要的是19世纪的历史学家(主要是西欧的历史学家),囿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水平大都强调王权的民主性,但晚期的研究多以证明对此不能过度突出,以免使人产生误解。作者举了许多的例子来证明:
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盎格鲁萨克森人入居不列颠后,逐渐形成一些国家,相互攻伐、兼并。各国都有自己的国王,有时丧失独立的国家还有藩王。国王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他的出现即意味着暴力统治,但初期的王权还有残留一些原始的民主平等色彩。从盎格鲁萨克森有记载时起,王权已由网族人担任,王族是嫌贵家族,非一般贵族家族所可比拟的,往往自认为乃日耳曼之神乌登的后代。王位一般父子相承,偶有兄终弟及者,有时则是父子共治。威萨克斯王伊尼之位系来自祖父,其父并未继承王位,当伊尼在位时他作为一个贵族赞助国是。至于选举产生国王之事,则无多少明确可信记载,大约只是紧急情况下才会出现的原始民主的复活,如忏悔者爱德华死后无嗣由贤人会议推选哈罗德为王的例子。废黜国王的例子偶尔也是有的,如775年,威萨克斯王西吉贝尔因行为不端而被废。不过这更像是强悍的贵族纠集一些人所为,不太具有民主以意味。
在11到13世纪,也有事例来证明西方王权并没有民主性。例如:亨利一世后历代英国国王即位加冕时大都发表一种誓词,向贵族、臣下做出许诺,这被一些史学家列为西方民主的一种古代表现。亨利一世的誓言的主要内容是向各级贵族允诺革除鲁费斯那样征收国多的继承金,只收取合理的部分。答应对骑士也不再横征暴敛,以使他们有财力来武装自己随王出征。其实此举当时纯为收买人,亨利从不打算实行它,也并未实行它。如果过分强调,那正如那中国古代的皇帝的罪已诏等等来证明中国的古代民主是一样的。
其次,我觉得英国封建国家的政体的君主制并没有西方学者所说的那么具有特殊性。他们常常强调什么君主只是最高宗主,政令不出其领地以外,封建割据,军权微弱等。这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客观情况,另一方面从封建主义原则出发分析,因而夸大了西欧封建君主的软弱性。
还有我看完这本书觉得如果从我们东方学者的角度去看,会发现许多事情会有不一样的结论。我觉得会有这种状况出现是因为19世纪西欧的学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民族自豪感,有意地夸大事实的真相,从而显示他们其本民族超越其他民族的优越感,和与其他民族不类似的与众不同。
如西欧的是学家都认为西欧中古时期的国家存在两种原则,即封建的原则和统一国家的原则。一般论者都以为中古西欧国家这两种原则是相互矛盾的,进行斗争,互有消长的。但是把封建原则与国家的原则对立起来的看法,主要出自19世纪的史学家。他们是从当时西方代议制政府,主权国家这些既定概念出发去分析认识中古西欧的封建国家的,这自然会得出所谓封建的原则与国家的原则不相容的这种观念。事实上当时这些原则、因素并存于西欧中古社会中,它只是反映在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在西欧特定情况下发生的一些情况。个人效忠、原始民主、王权有限、离心倾向等等,都是原始社会晚期,氏族、部落并立、
互争雄长时必有的现象。
所以,说封建的原则与国家的原则在中古的矛盾冲突,事实上也可以说就是一般古代、中古国家都存在的向心与离心倾向的斗争。在英国王权的发展过程中,明显看的出有向心力和离心力的冲突。一方面,英国国王是全国行政、司法之源,他的法庭逐渐取代其他法庭的势力,他向全国征收税务,要求兵役,像一种主权者的方向发展。但另一方面,独立的封建主时期抗争,大宪章、牛津条例等极为明显标志。这样一种抗争,是基于保护封建主的私利,即封建主要维护其领主制下所应具有的特权。从斗争过程及结局看出,离心倾向一步步贝克服。王权逐渐加强,国家形态日趋完备。但这两种倾向在中古英国国家机器的发展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是它具有一些特点。这与西欧有些学者的观点是完全相反的。
还有就是西方学者所认识的专制主义与我们所认识的专制主义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西方史学家所认识的专制主义,是从早期近代的君主政体总结出来的。那是封建贵族的特权日渐消退,割据状态日渐缓和,统一的国家机器强化,王权日隆。西方学者对比中世纪时政府机构的情况,称中古晚期。、近代早期的一些国家政体(英、法、西)等专制主义。由于是从对比角度讲的,所以他们认为专制主义下其统治的特点为建立了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全国性税收、统一的成文法以及开始建立统一的市场等。这个特点大部分是从法国的情况得出的,而与英国不相合。英国王权尤其强大的基础,征服后末日审判土地调查确立了国王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因之较早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制度官僚机构也相当发达,在全国有郡、百户村这样的行政组织。普通法作为全国统一法律日益流行,领主司法权大为削弱。即使就常备军而言,英国随长期没有建立,但与封臣制军队并存的一直有民军及城市民兵可以依靠,也和单纯依靠封建骑士作战的封建领主不同。
还有一点就是,我以前一致觉得中世纪的西欧,是王在法之下,王低于法律,受法律的限制,而我们中国古代法律是有皇帝制定的,皇帝在法律之上,皇帝高于法律,我一直觉得这是中西封建制度很大的不同,然而,作者却告诉我,在本质上两者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英国中世纪时法律被认为具有更高的权威,国王也必须服从。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伊尼王法典,都说明是收集的前王的法律,经与贤人会议讨论增删而成,这样法似乎比王更具权威性。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当时的法律并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法律,当时的法律只是远古即存在的习惯,他不是有某人指定的,而是找到客观存在的惯例,一切人均应遵守的。所以法律先于国王,高于国王。正如中国古代所说的天理一样,是至高无上的,当然皇帝、国君也不得违背的。这种法律并不是具体的实体法,而是一种抽象的永恒真理,可说是自然法,或者是由上帝的永恒法产生出的自然法。但实际上,一个社会不能只靠习惯维持,还必须有具有强制性的一些共同行为规范,所以法律本身主要还是人制定的实体法,英国中世纪早期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认为的法律也日益增多。君主及政府机关颁布的法令、条例私人收集、著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著作,以及各地的判例、习惯等,不断涌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更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利制定法律,亨利二世颁布的许多赦令即足以证明。法先于王,法律是找到的,发大于王等等只是一种残存的观念。法律对王的限制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所以王和法孰大孰小的问题,在中世纪的英国,王是不是受法律的限制,在理论和实际上一直有着矛盾。
综上所诉的三大点是我看完这本书以后最大的感想,作者马克垚用一种与以往完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英国的封建社会。让我们认识到我们所默认的许多的概念其实是不正确的。所以以此让我明白在以后的学习中不能够盲目地相信书本,也许书本中也有些东西是不对的,或者片面的,夸大的,是依据作者自己的想法或带有作者自己的情感色彩的,然而这是与历史的客观事实性相悖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一本书来了解历史的真相,要读不同的作者的书以了解他们不同的见解,让后加上自己的认识,从而形成自己的想法。
还有就是对待同样的一件事情我们可以用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也许这样就会得到截然不
同的结果。就如同同样对待英国的封建史,用东方学者的眼光来看雨用西欧学者的眼光来看对其的出的结论是截然不同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看问题的出结论也是不同的,就如同19世纪的西欧史学家就过分的认为西欧封建社会有特别的民主性,然而在现在来看却并不尽然,所以我们要用不同的角度超越历史背景的来公正的对待历史。《英国封建社会研究》让我对英国乃至西欧的封建社会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
百度搜索“爱华网”,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爱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