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决定书 08年9月22日举行城市无车日活动,建设部的决定涉嫌违法行政



  2008年9月1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 02 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9月22日举行”的文章。文章称:“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孙玉波)记者10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决定于9月22日开展2008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

 交通违法处理决定书 08年9月22日举行城市无车日活动,建设部的决定涉嫌违法行政

  2008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的具体内容是:9月22日7时至19时,组织“无车日”活动。划定一定区域(道路)作为无小汽车区,也可将全市范围作为无小汽车区域,只对行人、自行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其他公共交通(校车、通勤车等)以及消防车、急救车等特种车辆开放。”

同日,《新京报》等媒体及央视网、中国经济网等网站也以不同的篇幅刊发了同样的消息。然而,不知媒体及网站在刊发此条新闻的同时,是否关注到了该行为——建设部的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人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此项行为不仅越权——违法行政,而且涉嫌侵权,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不难获悉,2008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8]74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13项主要职责(附后)。然而,这13项主要职责中并没有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机动车的职能。因此,建设部的行为应该说涉嫌越权——行政乱作为,从这个角度考虑,其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违法。

此外,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所有权人(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建设部的决定,虽然涉及一天,也是限制了所有权人对机动车使用权、收益权的完全行使,继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产生瑕疵,并导致机动车使用价值的贬损或降低,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不但涉嫌“侵权”,甚至可能被上升到“公权藐视私权”的层面。而且,这种做法还可能授人以柄,会受到类似“政府侵权”之类的舆论攻击。

应该说,机动车所有者既然已经缴纳了“养路费”等规定税费,其对自身拥有的财产——机动车便享有完全的物权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益,任何人非经法律手段不得加以干涉或剥夺。

当然,笔者认为,建设部发布此决定的主观意愿是善意的,但也要注意依法办事,否则堂堂建设部这一部级单位越权行政或涉嫌侵权,不但令人遗憾且会贻笑大方。

笔者注意到:2008年9月13日,(北京)《法制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北京公务车确定限行方案”的文章。文章指出:“本市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同时,本市还将加快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政府舍弃涉及面更大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而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务车实行限行管理,应该说既是对“单双号限行是否应常态化”争论的回应,也是一种更为稳妥的做法。相信更多的私家车会以政府为表率,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响应政府号召。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重新发文,在无车日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要求,同时,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无车日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笔者相信建设部会在2008年9月22日之前纠正此项错误。

 

执笔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

200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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