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节:员工薪酬管理方案(10)



系列专题:《新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写作》

  停薪留职人员复职工资

  第二十四条核定工资的标准。凡停薪留职人员在复职时,其工资除因特殊情形

  需另行述明理由呈请核定者外,一律依下列规定办理。

 第74节:员工薪酬管理方案(10)
  (一)在停薪留职当年度复职者仍照发停薪留职前原工资。

  (二)在停薪留职第二年以后复职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到职未满6个月者:

  没有在本公司经历过任职者依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定工资,

  有经历的任职者另加任职前所认定经历应加的工资额。

  2?到职6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

  (1)停薪留职时的月工资加上在此期间(未参加调整的年度)原同级职位人员历年

  工资平均调整额之和乘以50%。

  (2)根据前项标准核定工资额,无经历任职者最低应调整至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

  进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再加上200元。有经历任职者另加任职前所认定的经历应加的

  工资额。

  3?到职满1年以上者:

  (1)停薪留职时的月工资加上在此期间(未参加调整的年度)原同级职位人员历年

  工资平均调整额之和乘以60%。

  (2)依前项标准核定工资,无经历任职者最低应调整至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

  员工资标准再加上300元。有经历任职者另加任职前认定经历所应加的工资额。

  (三)若在办理停薪留职的当年度,服务期已满半年以上,则该年度按同级职位人

  员工资平均调整额乘以70%计算。

  第二十五条前条所说停薪留职前服务年限的计算,一律自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直至停薪留职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复职当年度未参加考绩者的工资调整标准:

  (一)复职人员在复职当年度服务尚未满6个月者,因为不能参加年终考绩,所以

  该年度的工资调整应在年终工资调整时,由人事部门另行列表专门报请核定,但其工

  资调整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同级职位人员的平均调整额,最低不得少于当年度同级

  职位人员平均调整额的60%。

  (二)新进人员在停薪留职当年度复职,而服务年限在扣除停薪留职时间后若不满

  半年者,该年度不得参加考级,其工资调整应比照新进未参加考级人员办理。

  年 终 奖 金

  第二十七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均得依照本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请人员、定期

  合同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合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应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效益及个人成

  绩而定。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

  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时间未满半个月者按半个月计算,半个月以上按1个月计

  算)。

  (一)批准给予特别假或工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见义勇为而导致的伤害,经过

  专门批准者,其请假期间形成的工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正处于停薪留职处分中

  者,不发给年终奖金。但退休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发放日期定为每年的1月20日,但1月20日

  与农历除夕相距在15日以上时,将农历除夕前第15日定为发放日。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

  金。

  (一)嘉奖一次:加发相当于1日工资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一次:加发相当于3日工资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一次:加发相当于10日工资额的奖金。

  (四)严重警告一次:扣减相当于1日工资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一次:扣减相当于3日工资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一次:扣减相当于10日工资额的奖金。

  第三十三条从业人员在当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酌情减发。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

  作的月数比例提发。

  第三十五条依本规定扣除的款项应交回公司。

  附件从业人员奖金核发标准

  (一)奖励标准最低为1个月。

  (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的奖金。

  (三)奖励标准超过一个月的部分(不含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所加发的1个月

  奖金额),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见表2)。

  表2考绩奖励核发奖金基数表

  考绩等次核发奖金基数

  优120%甲100%乙80%丙40%

  5?2?15计件薪金实施办法

  ××公司计件薪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实施计件办法,各部门的班长(无班长部门由组长负责)应随

  时控制各作业员生产数量,每日填报“件工薪金日报表”转呈厂长核准后交生产管理室。每

  月月底填报“作业员薪金统计表”转呈厂长核实后,交会计室作账。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日报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应加报各批号应发工资及各批

  号合计应发工资两项。

  第三条生产管理室应负责核对各单位每日应发薪金,并控制各批次应发工资金额。

  此项金额应在该批次完工报告书中载明。

  第四条施行本办法,计薪的件数应以无缺点的品质为基础,品质不合格或制造

  错误部分产量不得计算。但特殊情形经厂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各类产品制造件薪单价与各批次制造工时统由厂长制定,经经理核准后

  生效。各工程件薪单价必须依照核造的制造件薪计算,由各部门组长评定,经理审核,

  厂长裁决。

  第六条件薪作业员出勤管理办法比照日薪人员办理。

  第七条件薪作业员除支领件薪工资外,并得支领全勤奖金及假日津贴,但不得

  支领效率奖金及加班费。

  第八条件薪作业员假日加班仍准支领假日津贴及件薪薪金。

  第九条本办法拟先行试办两个月。在试办期间各作业员全月累计薪金低于目

  前薪金者,得准以日薪计算支领。试行期间如发生生产停滞现象,停滞期间准依日薪

  计算。

  第十条试用期间过后,件薪作业员的保障底薪,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超用原料、品质不合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订于×月×日开始试行。有关未尽事宜并得修订公布。

  5?2?16津贴管理制度

  ××公司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特别工作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标准支付特别工作

  津贴。

  第二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元。

  第三条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

  作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

  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

  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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