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战略合作协议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创新的战略研究



农村合作金融是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融资服务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积累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现行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主体规模小功能弱,导致机构信贷产品单一、贷款利率高等问题,再加上金融支撑服务体系的发展也刚刚起步,仍无法适应和满足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合作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亟需日趋完善。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创新的框架设计

(一)重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与组织架构

第一,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民间农村合作金融一方面因其外源性金融需求而成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的承贷主体,另一方面,由于具有内源性金融服务功能,因此它同时又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供给主体和服务介质体。第二,重构农村合作金融内部治理结构。以农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民间农村合作金融,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可以借鉴农信社的模式,形成乡镇合作社、县市省级合作社或区域合作社、国家级合作社依次递进的产权结构和层级结构演进模式,政府以股份形式介入国家级合作社的管理,加强对合作社系统的融资功能予以规范、引导和扶持。

(二)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主体与服务介质体的金融创新

金融供给主体与服务介质体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关键在于扩大资金规模和拓展业务范围,大力培育与开发农业合作社内源性融资功能,创新外源性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引入现代金融运营模式,试点农产品期货交易,并加强与正规金融组织的联动与合作,寻求专业业务培训和技术援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激发管理者和员工的创新热情都有助于促进创新。

| http://www.aihuau.com/darticle3/list.asp?id=155729|13

(三)拓展农村合作金融协同效应

探索建立一站式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上,逐步健全农业合作社金融微系统的内源性融资服务功能,并立足农产品供应链,探讨外源性融资系统与内源融资系统的有效融合与协作,进一步整合农村合作金融资金链、信用链和信息链,探索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主体、服务介质体、承贷主体三大主体间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战略联盟。探讨农村合作金融各主体与政府间的互动增值效应,实现各方共赢的局面。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创新战略

(一)树立农信社在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中的领军地位

作为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主力的农信社,应灵活运用货币信贷政策,积极争取提高人行的支农再贷款规模,争取适度降低再贷款利率,提升利润空间,逐步确立农信社在服务农业和创新农村小额贷款中的金融领军地位。农信社的支农再贷款要全部用于农村和农业发展项目,尤其要用于扶持农产品供应链的发展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同时,尽快立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农信社管理体制由目前的官办性质为主向全体股东自治转轨,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信社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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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以农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民间农村合作金融整合发展

农业合作社在民间农村合作金融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国内的农业合作社整体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以整合、扶持和引导。一方面,对农业合作社实行工商登记与信用评级,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品牌建设,建立合作信用基金。另一方面,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带动区域内农户建立专业农业合作社,发挥它们比较成熟的经营、技术和人才优势,带动农业合作社向多元化的农产品供应链方向发展。  

(三)建立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与民间农村合作金融战略联盟

要尽快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信用评定体系及其网络平台的建设,实现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主体,服务介质体和承贷主体的全面网络化信用管理,与人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并最终实现各网络的并网运行,实现信息链系统的信用整合,防范金融风险。最后,立法保障这一权威一体化信息平台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建立透明、公正的农村合作金融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

(四)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资金联动机制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资金联动机制可以实现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效率,避免重复和交叉投入。第一,政府要建立起持续性的资金援助机制;第二,政府政策和资金补贴应一视同仁,鼓励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第三,政府资金要适当加大对农村信用评级机构、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和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的投入;第四,补贴农业合作组织。

(五)完善农村合作金融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生态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通过法律规定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农村和农业的指向性,并对农村合作金融业民主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人民银行监管以及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安全营运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第二,理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相关的财政税收和补贴力度,尽可能减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税费。第三,加强行政监管。第四,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以及保险与担保制度。在不违背农村合作金融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组织创新。第五,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一要健全制度,二要打造信用平台。

参考文献:

[1] 田琳.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研究综述.农村金融.2009(10)

[2] 王群琳. 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改革. 金融改革.2003(6)

[3] 张荣乐, 郝亚明.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创新与改革的现实选择.农业经济.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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