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交通事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词例文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词例文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六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28、30,《侵权责任法》8、13、48条,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李某应当在5年至7年判处刑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李某恶意逃避债务,悔罪态度极差,无法取得受害人的原谅。

  1、李某涉嫌犯罪,造成两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应当在5年至7年判处刑罚。

  本案事故两死四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李某应当在3年到七年判处刑罚。事故发生至今,李某仅仅支付了六位被害人1万余元,据被告的损失相距甚远,无力赔偿的数额也达到60万元,六位被告人认为应当在5年到7年判处李某。

  2、李某伤情稳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

  六位受害人及亲属人坚决要求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李某在事故也受伤,腿部骨折,软组织受伤等,伤情比受伤的两位受害人轻,这两位受害人王某,马某都可以行走或拄拐行走,而李某坚持称自己的不能行走,想以此拖延刑罚处罚,且其向法庭提交的诊断证明证实:李某仅骨不连,伤情稳定,不是处于急待就医的情形,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鉴于李某涉嫌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极差的悔罪态度,受害人恳请法庭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某执行逮捕。

  3、李某恶意逃避债务,悔罪态度极差,无法取得受害人的原谅。

  事故发生导致六个家庭瞬间遭受灭顶之灾,尤其是受害人王荣,是家中的独子,死亡时,孩子还未出世,现在五个月嗷嗷待哺,为这次事故,亲属奔波新疆和甘肃之间,已经无生活来源,家庭陷入极度困难。陈言波在医院抢救的七十多天,还是散手人间,家庭欠下巨额的医疗费,在陈言波病重期间,因医疗费短缺,医院多次拟停药,陈言波家属多次找到李某,李某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出钱。其他几位受害人也是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受害人家庭的巨大困境,李某以自己也受伤为由,拒不赔偿,还伙同他人,企图帮助金杯车实际车主张某逃避赔偿责任。至今也只赔偿受害人1万余元,这种悔罪态度如何能取得受害人的原谅!受害人恳请法庭对李某判处5年到7年的刑罚!

  二、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1、误工费应当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人损》司法解释对误工费未区分农村与城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见《人损》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上年度38820元计算。

  2、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位受害人计算标准应当统一。

  马某多年前来乌鲁木齐,先在轻工学院开小商店,后搬至现居所,有暂住证可以证实受伤前,马某在城镇居住一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见诊断证明。

  王某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营养费有鉴定机构证明,误工标准也应当参照城镇标准,侦查卷中有王某的暂住证。

  王荣暂住证,可以证实其在城市居住一年的事实,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陈言波一家在福建宁德市生活多年,随未办理暂住证,但在城市生活是事实,向法庭提交的母子医疗保健卡、入托幼儿园收据,医疗卡可以证实。另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法庭认为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采取农村标准,也应当按照陈言波住所地农村标准,即2011年的8779元计算。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死亡赔偿金应当统一标准。

  因王荣与马衣舍结婚时,马衣舍尚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即按穆斯林传统,举办了结婚仪式,阿訇念了经(有婚礼录像、结婚照),二人即开始在一起生活,王荣死亡时,孩子已近八个月。应当赔偿王荣之子王瑞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父母子女关系)。

  3、关于伤残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人损》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我方按照伤残等级的标准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且司法实践支持伤残人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不分比例的赔偿受害人。

  《侵权责任法》48条,《道交法》76条,《保险法》65条对此均有规定。

  四、张某向法庭出具的“收条”系事后制作,李某当庭陈述的关于金杯车的实际车主事实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矛盾,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在交警大队陈述,金杯车是抵账过来的,无抵账协议(见侦查卷 页),在向金杯车的行驶证车主范学斌送达传票时,范学斌称车是卖给的张某,李某是张某的雇佣的驾驶员,鉴于此,本案又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但向张某送达传票时,张某非常抵触,坚决不取传票,送达人员追至昌吉特变房产水木融城小区,经法警多方劝说,在昌吉特变房产水木融城的物业办派人取走传票,完全不符合其不是实际车主的正常表现,如其确实把车已转让他人,完全不必如此躲闪。当庭突然拿出收条,而收条的内容实际就是抵账协议,完全存在事后补协议逃避责任的嫌疑。据受害人了解,张某与李某有亲属关系,张某是米泉工地(即几位受害人搭乘金杯车的地方)安装窗户的承包人,有偿付能力,李某是给张某打工的,偿付能力差,金杯车是拉建筑材料的车。

  五、李某当庭陈述存在虚假

  李某经被害人代理人发问,称其在米泉工地包的按窗户的活,但无承包协议(不正常!),张某是其雇佣的技术人员,但无合同(不正常!),雇佣方式:按天算钱,300元每天(不正常!),安装窗户需要的就是熟练的技术工,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场外指导。问给了张某多少钱,答:一千多(不正常!应该是整数)。开庭之前,代理人曾经问过李某跟张某的关系,李某当时称是朋友关系(有录音为证)。张某向其借了三万多元,收条上是三万整。这一系列的合理怀疑,可以说明李某向法庭隐瞒真实情况。

  六、张某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向法庭出示“收条”系事后补做,不足以证实车辆已转让的事实。

  《人损》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七、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和张某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是共同侵权人,根据《人损》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依据:高院155号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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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年 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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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事故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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